税费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学历教育政策
一、高考招生政策
二、研究生招生政策
三、其他招生考试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八、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根据国家有关就业促进政策,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全程没有中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可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2.符合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申请额度】
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国家支持贴息贷款30万元,地方支持贴息贷款20万元。
【贷款期限】
个人申请国家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贷款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个人申请地方支持贷款采取一年一还的形式,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
【反担保方式】
一是自然人信用反担保;二是房产抵押。
【自然人信用反担保】
1.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2.石油、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3.在郑州市就业且申请日前3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保、具有郑州市户籍、征信良好的在岗职工,反担保额度为其社保缴费基数的30倍,最高担保30万元;
4.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房产抵押】
可在郑州市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的成套房产。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材料、反担保材料等。
【办理程序】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担保机构核保、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规模认定】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
2.符合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申请额度】
申请国家支持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申请地方支持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申请国家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贷款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小微企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
【反担保方式】
一是房产抵押;二是企业信用;三是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申请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等材料、反担保材料等。
【办理程序】
区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市人社经办机构审核,担保机构核保、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
学历教育政策
一、高考招生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人子女。
【享受内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3.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政策依据】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考院〔2024〕128号)。
【办理程序】
报名时进行申请,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核。
二、研究生招生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人员。
【享受内容】
1.加分政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专项计划: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硕士研究生。
3.免初试政策: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政策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
【办理程序】
报名时进行申请,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核。
三、其他招生考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享受内容】
1.成人高考: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河南省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2.高职单招: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可参加单独招生,免文化素质考试。
3.专升本: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申请参加河南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政策依据】
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2024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豫教组秘〔2024〕1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58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324号)。
【办理程序】
报名时进行申请,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核。